(2015)闵执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磊,赵凉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9551号申请执行人吕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赵凉城,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光辉村赵家塘6号。原告吕磊与被告赵凉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赵凉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磊借款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赵凉城未能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权利人吕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凉城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本市闵行区都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海农商银行颛桥支行的银行帐户(截至2015年12月28日的帐户余额为475.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实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及被冻结的银行帐户外,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吕磊,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仅有一套被本院的房产,该房产暂无条件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8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