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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于某某,住平泉县。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