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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7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宏霞与河北泰凯机械设备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阳,张瑞瑞,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767-2号申请执行人刘宏霞,自由职业者,被申请执行人河北泰凯机械设备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6号裕龙商办楼6层。法定代表人贾晓华,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才,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贾晓华,河北泰凯机械设备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刘文才,河北泰凯机械设备贸易股份总经理。担保人承德市承坤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峰寺镇小井村法定代表人贾晓华,该公司经理我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人与担保人承德市承坤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欠款达成担保协议,其中协议约定“二、保证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刘宏霞欠款最低200000元”,“以上各保证条款如任何一项未按保证履行,我公司自愿用名下资产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保证书签订后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综上,被执行人及保证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承德市承坤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采矿许可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艾峰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