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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卢衍君与吴建旺、陈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衍君,吴建旺,陈爱萍,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948号原告:卢衍君。委托代理人:叶茂林,浙江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旺。被告:陈爱萍。被告: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作坚、林燕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衍君与被告吴建旺、陈爱萍、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