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下中街社村民小组与张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下中街社村民小组,张X,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下中街社村民小组。负责人张XX,男,汉族,生于1944年9月27日,该社社长,住该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4日,定西市安定区人。委托代理人郭X,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张XX,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16日生,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该村。上诉人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下中街社村民小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下中街社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1498·50元由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下中街社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