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远诉被告王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远,王春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0号原告杨志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从赤峰市。被告王春玲,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周超,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远诉被告王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志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杨志远负担。审判员 章赛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