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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远诉被告王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远,王春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0号原告杨志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从赤峰市。被告王春玲,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周超,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远诉被告王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志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杨志远负担。审判员  章赛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