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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某、黎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鸿,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黎某甲,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罗胜龙,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华文,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08日以临检公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阮予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廖赟、人民陪审员游佩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黎某丁、黎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邓文波,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李鸿,被告人黎某甲及其辩护人罗胜龙、徐华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胡某、黎某甲与被害人黎某丁、黎某丙双方分别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交付。2016年1月4日被害人黎某丁、黎某丙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9日上午,被害人黎某丁与同村村民黎某乙因农田放水一事发生纠纷,黎某乙的老婆叶兰香被黎某丁打伤。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系黎某乙的女婿)等人到黎某丁家中讨要说法,双方又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用竹质扫把击打黎某丁头部,并用脚踢黎某丁的腹部和腿部。此时,被告人黎某甲(系黎某乙的孙子)乘坐一辆的士带章谱华等三人赶到,黎某甲用拳脚踢打黎某丁头部、腹部、胸部,之后殴打黎某丁的儿子黎某丙。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丁伤情为重伤二级,叶兰香、黎某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2015年8月2日,被告人黎某甲到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害人黎某丁的重伤是其造成的,他纠集一起去的那几个人没有打被害人黎某丁,只是打了被害人黎某丙。辩护人罗胜龙、徐华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害方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鉴于本案是因邻里纠纷矛盾造成的伤害案件,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黎某甲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害人黎某丁重伤的结果与其没有关系,他只是用脚踢了其腹部一下。辩护人李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害人的重伤并不是被告人胡某造成的,被害方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胡某是出于自卫。本案由于邻里纠纷引发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胡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黎某甲系姑侄关系,2015年5月29日上午,被害人黎某丁与同村村民黎某乙因农田放水一事发生纠纷,黎某乙的老婆叶兰香也因此事与黎某丁发生口角抓扯并被黎某丁打伤。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系黎某乙的女婿)等人听说此事,遂到黎某丁家中要求其带叶兰香去医院,双方又发生口角并拉扯。被害人黎某丁随手拿起屋内竹质扫把向外打去,被被告人胡某抢下,并用竹质扫把头击打黎某丁头部,用脚踢黎某丁的腹部和腿部。此时,被告人黎某甲(系黎某乙的孙子)乘坐一辆的士带章谱华等三人赶到,黎某甲用拳脚踢打黎某丁头部、腹部、胸部,之后殴打黎某丁的儿子黎某丙。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丁伤情为重伤二级,叶兰香、黎某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2015年7月22日被浙江安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该县锐德海绵厂的生产车间抓获归案,2015年8月2日,被告人黎某甲到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胡某、黎某甲与被害人黎某丁、黎某丙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害人赔偿18万元,被告人黎某甲于2016年1月4日向被害人赔偿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分别由安吉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和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崇岗派出所出具,证实被告人胡某2015年7月22日被浙江安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该县锐德海绵厂的生产车间抓获归案。2015年8月2日被告人黎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两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两被告人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黎某甲辨认出1号男子是2015年5月29日中午和他一起到崇岗镇过家五组打架的章谱华。3、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四份,由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博中司鉴伤检字(2015)第0623号、赣博中司鉴中心(2015)民伤鉴字第S2097号、赣博中司鉴中心(2015)民伤鉴字第S2120号补充鉴定意见书、赣博中司鉴伤检字(2015)第0604号,分别证实被害人黎某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黎某丁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叶兰香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4、证人证言(1)证人黎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5月29日12点30分的左右,胡某和黎某乙还有叶兰香等七八个人来到他家中,其中和黎某乙一行人一起来的一个中年男子就上前打了他二巴掌,后就上前和他父亲黎某丁争吵,吵着吵着就拉扯起来了,之后就打起来了,他就上前拉,一伙人就追着他打,他父亲在边上拿了一把扫把(竹质)还手打他们,扫把被胡某抢走后,胡某就拿扫把把手打他父亲头部,之后他跑出去打电话报警,黎某乙的孙子黎某甲打了个的士带了四五个小年轻人过来看到他就追着打,之后那伙人就散了,他看到他父亲倒在地上头上全是血。(2)证人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29日早上5点多钟他看到黎某丁在他田里弄泥巴,他们之间就吵了几句,回去后他就跟老婆叶兰香说了这事,他老婆就气不过,他就去找黎某丁的儿子黎某丙去田里看,他和黎某丙还没走多远就听到他老婆和黎某乙发生打架,当时被村里人拉开了,之后通过村干部协商好了说带叶兰香去医院看,但是说等明天再去看,大约到中午12点多钟他女婿胡某和女儿黎丽丽到家里听说这个事比较气愤,就去找黎某丁说带他老婆去医院检查,当时双方吵了起来,拉扯了几下之后就打起来了,他上前拉,在拉扯的过程中他孙子黎某甲和几个20多岁的年轻人打的士来了,当时场面很混乱,后黎某丙打电话报警,人都散了。(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9日早上,他老公的父亲黎某丁与同村的黎某乙在田里因放水的事情发生了一些纠纷,之后黎某乙的老婆叶兰香就到家里吵架,之后黎某丁就和叶兰香发生了一下冲突,叶兰香的头上被黎某丁打了几下,之后经过村干部调解好了,准备去医院检查如果没有事就算了,大约在中午12点半的时候,黎某乙的女婿胡某就带着五六个20多岁的社会小青年到家里来,一到她家就气势汹汹,她就上前和他说有什么事好好说,当时黎某丁的情绪比较激动就拿一根木棍,之后双方就发生冲突,当时场面比较混乱,那几个社会小青年就在地上捡石头打,她就上去把他们拉开来,还在打的过程中,黎某乙的孙子黎某甲又带了几个人过来打架,她老公就打电话报警,那伙小年青就追着他打,之后她就看到黎某丙躺在地上,黎某丁也躺在地上满头是血。5、被害人黎某丁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9日中午12点多钟,胡某和黎某乙到他家中,说马上带叶兰香去医院看,口气非常的冲,他儿子黎某丙就上前和胡某说理,还没说两句话,就和他儿子黎某丙拉扯,他当时非常气愤,双方吵起来了,他们就拉扯在一起,他当时顺手在屋里拿了一把竹质的扫把还手,打了几下也不知道打到谁,手上的扫把被胡某抢走了,胡某就用扫把头往他头上打,当时就把他头打出血来了,他们就还在一起拉扯了一段时间,黎某甲就带了四五个小青年过来,上前围着他打,接着黎某甲和黎某甲带过来的一伙人还有胡某等人围着他踢用拳头打,还在地上捡石头往他身上打,之前胡某就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上还用脚踢他身上,后面他往外面走,黎某甲一伙人又上前围着他打。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29日上午,他老婆打电话告诉其他奶奶因农田放水一事被同村的亲戚打,听到这个消息他就打电话给他同学章谱华,章谱华带了两个朋友,一个叫四毛,一个叫小胖。他们四个人一起打了一辆车到过家村,到了村里以后他看到姑父胡某跟同村的黎某丁扭打在一起,他就跟他们三个人说,看住黎某丁的儿子不要让他插手,并且用手指认了黎某丁的儿子,他走到他姑父边上时,他姑父一手抓着黎某丁手上的棍子,一手抓着黎某丁的衣服,当时黎某丁左侧脸上有血,他走到黎某丁边上后,用右手肘部夹住黎某丁的脖子将黎某丁拉倒在地,用右手抓住他的头发,用右脚小腿跪压在黎某丁上半身上,他抓住黎某丁的头发一边往地上撞一边扇他耳光,一共扇了三个耳光,撞了三下地。他打黎某丁的时候,他的儿媳妇和他一个亲戚上来拉扯,并在边上骂他,他气着用脚在黎某丁的胸口跺了三脚,第三脚跺偏了跺在他右侧的腹部上。后他回头看到黎某丁的儿子拿石头追他三个朋友砸,他就走了过去,扇了他一巴掌,他那三个朋友走过来每个人踢了黎某丁儿子几下。这时黎某丁从地上爬起来冲向他并抱住他的腰,想将他推倒,他用双手抓住他两手臂的腋下位子,用右脚膝盖撞了一下他的胸口左侧肋骨上,这时黎某丁就倒在地上。后黎某丁又从地上爬起来,并且拿起之前打他姑父的那根棍子,他怕黎某丁伤到边上劝他的家人,就用双手抓住黎某丁的手腕,并用右脚膝盖撞击了他肚子上部,之后他就被劝走了。他在家待了三天,门都没出,之后他跟他爸到了贵州遵义,直到今天回来自首。(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29日那天中午,他老婆给他打电话说岳母叶兰香被同村的人打了,他就和岳父黎某乙一起去黎某丁家中,让黎某丁带他岳母去看病,双方理论了一会就吵起来了,他和黎某丁就拉扯起来了,黎某丁就随手在院子里拿了一把竹质手柄的扫把来打他,打第三下的时候扫把就被他抢过来了,他就用扫把的手柄打了黎某丁的头部一下,当时黎某丁的头部就流血了,他们拉扯在一起,相互打了一会,他用脚踢了黎某丁的肚子和大腿各一脚,还用拳头黎某丁的头部但打他头的时候被挡了下来,之后就被旁边的邻居拉开了。黎某甲是邻居劝他们不要打架的时候来的,黎某甲是如何与黎某丁发生冲突的他没看到,当时很多人来拉他,他只看到在拉他的时候黎某甲乘坐一辆的士过来的。7、两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谅解书两份,证实两被告人已就民事部分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由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公诉机关、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实被告人胡某、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锁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故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黎某甲因农田放水纠纷激化矛盾,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黎某甲及其两辩护人均辩称,被害人黎某丁重伤伤情由被告人黎某甲一人造成,与被告人胡某无关。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先后对被害人黎某丁腹部、胸部等部位进行殴打,两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黎某丁重伤伤情,故两被告人均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胡某、黎某甲及其两人辩护人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于纠纷的引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人胡某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系自卫。经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黎某丁之间系双方在发生口角拉扯过程中,激发矛盾上升为相互殴打,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因此互殴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故对被告人胡某辩护人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两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系因农田放水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且被害方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主动到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胡某、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经抚州市高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在判处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阮   予   玮代理审判员 :廖赟人民陪审员:游佩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刘   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