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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晓鹏与张振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鹏,张振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振博,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在恢复执行王晓鹏诉张振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恢复标的2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博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