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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05行初3号原告王某,男。被告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住所地址鸡西市梨树区八道街。法定代表人王昌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喜峰,男。第三人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某因所诉被告主体错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原告王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广胜审 判 员  王宪红人民陪审员  王忠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