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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刑初3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人蔡某经柳某介绍认识了费某(已判刑)。2013年年初,费某让被告人蔡某帮其介绍“地下六合彩”庄家,蔡某就向费某介绍了蔡某某(未到案)。被告人蔡某从蔡某某处获得赌博网络账号和密码后转发给费某,费某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后在网上直接下注,并直接与蔡某某报单、对账;因蔡某某不认识费某,由被告人蔡某做费某的担保人。2013年年底,费某与蔡某某两人关系弄僵后,费某为了继续与蔡某某合作,在2014年3月提出让被告人蔡某将每期“地下六合彩”的输赢情况作为中间人帮助对账,并承诺给蔡某每期报单金额的0.5%作为报酬。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为费某、蔡某某二人对账。三人利用手机短信进行对账,费某和蔡某某对输赢情况核对无异后再由被告人蔡某帮忙转发银行账号;有时,被告人蔡某也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给费某,帮蔡某某收取赌资。被告人蔡某共计从费某处非法获利共约1.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账目往来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费某、柳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网络截屏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本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出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蔡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蔡某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旺兴人民陪审员  刘旺晴人民陪审员  熊岳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著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