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清泉与林钦汉、杜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泉,林钦汉,杜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29号原告林清泉,男,193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甦榕,福建省龙岩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钦汉,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杜笑笑,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泉与被告林钦汉、杜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清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清泉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