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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清泉与林钦汉、杜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泉,林钦汉,杜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29号原告林清泉,男,193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甦榕,福建省龙岩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钦汉,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杜笑笑,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泉与被告林钦汉、杜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清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清泉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