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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某支付申请人刘某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的生活费14500元、医疗费、教育费12862.36元,共计27362.36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10元,以上共计27672.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某的银行存款27672.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6年1月6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宋 林执行员  王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