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西金控中小企业投资管理与陕西天域志捷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汉唐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控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陕西天域志捷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汉唐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轩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志秀,陈志敏,李洪北,雷曲凯,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法定代表人刘克峰。被执行人陕西天域志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敏。被执行人陕西汉唐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曲凯。被执行人西安轩辕实��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被执行人陈志秀。被执行人陈志敏。被执行人李洪北。被执行人雷曲凯。被执行人陈伟。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域志捷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汉唐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轩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志秀、陈志敏、李洪北、雷曲凯、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经字第11465号公证书及(2015)西证执字第35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376号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3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