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653号起诉人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湖南镇。法定代表人郑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雪英,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收到起诉人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宁波美时美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时美课公司”)返还借用的30台1**同学派平板电脑(价值9万元);2、美时美课公司支付分成费用15600元;3、美时美课公司支付30台1**同学派产品的占用使用费36750元(从2015年4月25日起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按每日每台5元计算)。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九条明确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起诉人的注册地为长乐市,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起诉人不能提供签订合同时其住所地在鼓楼区的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