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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中富与王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富,王志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45号原告刘中富,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志华,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富诉被告王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