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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万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万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