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万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万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