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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歆伊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鋆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歆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鋆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85号原告上海歆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庞星伟。委托代理人庞星原,男。被告上海鋆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歆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鋆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明权代理审判员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