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干红杰与卢新志、刘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红杰,卢新志,刘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干红杰。被执行人卢新志。被告刘冬凤。干红杰与卢新志、刘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卢新志和被告刘冬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共同偿还原告干红杰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干红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卢新志、刘冬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干红杰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新志、刘冬凤名下银行存款5144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赵凯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