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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哈斯额尔德尼与韩哈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哈斯额尔德尼,韩哈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63号原告李哈斯额尔德尼,男,蒙古族,1974年3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韩哈斯,男,蒙古族,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哈斯额尔德尼诉被告韩哈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哈斯额尔德尼撤回对被告韩哈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