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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朋杰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29号罪犯刘朋杰,初字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朋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朋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朋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朋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朋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