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及被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汪某某,男。被告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及被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讼请求不明确,诉讼标的中贷款数额及利息不具体无法分清,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难以支持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1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继宏审 判 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杨轶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