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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绛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书记员不能为空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彬生,胡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绛法执字第187号申请人梁彬生,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晓明,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申请人梁彬生于被执行人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彬生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所欠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晓明在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将工资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晓明在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