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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杰与被告苏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苏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28号原告李杰,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被告苏永红,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苏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5元,原告李杰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杰负担2967.5元。审判员  李小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晨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