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II与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利德化工厂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II,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利德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641-1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II,住所地。法定代表人LEEJungWhoon。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萍。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利德化工厂,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伟强。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II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利德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1418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北的两块土地(产权证分别为:房地产证号02××15、宗地号H228-0008,房地产证号02××14、宗地号H228-0007)。因本院查封为轮候查封,前述土地暂无法处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分局协助查询、查封本院(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认的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公司享有的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工业区5000平方米商住土地使用权。2015年12月18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向本院递交《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公司名下五千米商住地块核查情况的复函》,称本院前述执行法律文书所述“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罗湖区红岭工业区5000平方米商住地块,该局未查到对应信息。现在相应地块上已经建成“鸿翔花园一、二期”,项目已投入使用,并已产生若干小业主产权登记信息。鉴于此,本院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