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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广敬与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敬,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农垦建筑总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敬,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法定代表人:石泉,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农垦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广敬与被上诉人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农垦建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广敬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勇审判员  何新审判员  谢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