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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邵明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41号罪犯邵明辉,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浑刑重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明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邵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邵明辉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姜卫国、张付梅夫妻在白山市浑江区博爱医院附近租住的房屋经营“道口肉店水产品”商店。2011年4月10日22时许,汪君、邵明辉在王立君的指使下,为达到让姜卫国夫妻搬走的目的,由邵明辉望风,汪君使用汽油将与姜卫国夫妻租住房屋相连的塑料布棚点燃,致使姜卫国夫妻租住房屋及屋内物品被烧毁,并致张付梅面部烧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对邵明辉的行为表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08.5分。该罪犯48岁,其妹妹邵明娟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白山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明辉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