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成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成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48号罪犯龚成龙,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温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龚成龙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浙温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龚成龙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又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龚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成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成龙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