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吉康与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吉康,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龚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谢吉康。被执行人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曹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兆舟,户籍地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龚海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吉康与被执行人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龚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龚海群、苏艳芬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龚海群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谢吉康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