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储蓄存单无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催1号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赖弘,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指定审判员胡华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称: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2015年10月20日检查中发现,其下属机构响滩信用社工作人员2010年12月29日所移交的25张大额储蓄存单(其号段为01365076-01365100)无接受人签字,现查找无实物,可能遗失或销毁。故申请宣告25张大额储蓄存单无效。经查: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所申请宣告的25张大额储蓄存单,未加盖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印章,又无具体存款人姓名、金额及日期等存款要素,系空白存单。本院认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所申请宣告的25张大额储蓄存单本身就系空白无效存单,不是公示催告程序所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无效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宣告其号段为01365076-01365100的25张大额储蓄存单无效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