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绍兴升笑软垫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升笑软垫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40号原告绍兴升笑软垫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飚。被告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财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升笑软垫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升笑软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绍兴升笑软垫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