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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7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郭方友与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友,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776-1号原告郭方友,农民。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蔡路北世纪大道西新园小区二期。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恒翔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张西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方友诉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方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方友负担。审 判 长  李霞代理审判员  秦洁人民陪审员  权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