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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特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6)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如常,陈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特229号申请人张如常。申请人陈水林。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如常、陈水林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如常与申请人陈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经萧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水林支付张如常货款2700000元,该款在2016年2月18日前付清。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如常与申请人陈水林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