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特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6)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如常,陈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特229号申请人张如常。申请人陈水林。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如常、陈水林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如常与申请人陈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经萧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水林支付张如常货款2700000元,该款在2016年2月18日前付清。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如常与申请人陈水林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