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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长青申请执行刘秉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圆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清,刘秉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圆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0-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清,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秉俊,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圆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男,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长青与被执行人刘秉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圆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4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秉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秉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千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蔺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