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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世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世勇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70号罪犯吕世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罪犯吕世勇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被假释。该犯假释期内又犯罪。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世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假释,与余刑二年四个月又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世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世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世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世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世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