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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项昌富与严斌斌、章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昌富,严斌斌,章余,叶昌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项昌富。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斌斌。被告:章余。被告:叶昌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昌富与被告严斌斌、章余、叶昌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昌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项昌富负担。审 判 长  叶孝亮人民陪审员  金 飞人民陪审员  李君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