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玲,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35号原告陈美玲。委托代理人李先峰,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玲诉被告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元观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