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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庞秀云与刘宇、张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云,刘宇,张耀华,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庞秀云,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耀华,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刘宇丈夫。被告张XX,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刘宇之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云与被告刘宇、张耀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秀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庞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