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台临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凌国平与朱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国平,朱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台临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凌国平。被告:朱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国平与被告朱剑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国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国平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