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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台临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凌国平与朱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国平,朱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台临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凌国平。被告:朱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国平与被告朱剑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国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国平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