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尚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2号原告宁波新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尚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甬奉民三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新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尚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奉化市尚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尚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宁波新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车位销售款579000元,应承担诉讼费4795元、执行费81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