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来燕与李好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来燕,李好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06号原告崔来燕。被告李好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来燕与被告李好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来燕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