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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再初字第7号—1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陶乃刚、巫存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陶乃刚,巫存温,张广辉,巫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再初字第7号—1申诉人陶乃刚,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巫存温,男,1944年12月5日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广辉,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巫巧丽,女,1976年6月9日生,汉族。巫存温(原审原告)诉张广辉(原审被告)、巫巧丽(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文书,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