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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润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02-3号原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正洪。被告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润康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远虢。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远大集团公司与被告润康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远大集团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被告润康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6436368.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732901元,并以36436368.55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1.5倍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湖北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本案原告远大集团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已超过3000万元,故本案应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宜昌市中级人民管辖。审判员  向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