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单革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李金凤,单革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凤,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革命,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金凤、单革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金凤于2015年10月2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单革命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95000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3411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