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烽火焊机有限公司、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烽火焊机有限公司,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659号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4000026961。法定代表人:习洪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烽火焊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1476624N。法定代表人:黄志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烽火焊机有限公司、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1元,减半收取1575.5元,由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剑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