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立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立保字第4-3号申请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新波。委托代理人:周广宇。被申请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德龙。申请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11月12日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所有房屋及地下库房1105套。2015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201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将全部证据提交到我院,要求解除我院作出的(2015)鸡立保字第4号及(2015)鸡立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1105套房屋。被申请人复议理由:一、查封房产中已经售出235套房屋,产权不属于被申请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查封房屋中,有101套房屋已经被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进行税收保全查封,未出售的房屋中有404套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属重复查封;三、对查封房屋价值超过案件标的额,且仅提供保险公司保单进行担保,如被申请人出现损失将无法得到赔偿保障。综上,贵院应当对查封的1105套房屋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被申请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业主共计143户,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且全款交付的业主共计92户,此部分房屋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本院查封的房屋中,涉及税收保全查封、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均属轮候查封,不属重复查封,且该部分房屋价值不可按市场价值全额计算,本院查封房屋价值并未超过案件标的额,故此部分房屋不应予以解除。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保的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106,910,675.03元,符合法律规定,如出现损失将在保险金额限额内进行赔付,此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山国际小区房产及地下库房共计235套。(附:查封清单)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武建明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