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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郑胜与叶正果、何情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叶正果,何情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883号原告:郑胜,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正果,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何情思,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郑胜为与被告叶正果、何情思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告郑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