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郎深锁,珲春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珲春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8号原告:郎某某,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满族。被告:珲春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与被告珲春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