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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瑜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瑜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延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斌,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亚妮,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瑜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瑜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瑜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