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超与被申请人刘岩松、梅国武、孙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超,刘岩松,梅国武,孙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13号申请人于超被申请人刘岩松被申请人梅国武被申请人孙智敏申请人于超因与被申请人刘岩松、梅国武、孙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岩松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萤石矿的合作经营权及投资和收益,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岩松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萤石矿的合作经营权及投资和收益,金额为人民币5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