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邵崇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邵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被执行人邵崇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03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邵崇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崇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崇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邵崇萍(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9的存款人民币390052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百度搜索“”